浙江一男子15萬8賣掉親生兒子,帶著現任妻子遊山玩水到處揮霍,警署:賣掉親生子女也是犯罪!網友:驚掉下巴!

「我的孫子啊,你終於回來了……」一位老人在中年男人的攙扶下,迎著夜色激動地快步走來。

4月25日晚,大陸吳興警方破獲一起非法販賣兒童案,成功幫六旬老太找回了親孫子。

孩子本來是世界上最好的禮物,他們天真無邪的來到這個世界上,本該被百般呵護,父母的愛、爺爺奶奶的愛......在愛中茁壯成長,可是卻有一些不負責任的父母,不僅對孩子沒盡過責任,而且還有一些喪盡天良的父母,把孩子當成了自己賺錢的工具!

兩周歲半孩子離奇消失  親叔叔疑心生父有鬼

4月17 日,家住埭溪的小林來到了埭溪派出所求助,稱自己兩周歲半的侄子佳佳被其親生父親帶走後一直沒有回來,希望民警可以幫忙找回孩子。

佳佳一直是我和孩子奶奶在帶著,他爸爸說要帶他去見見親生媽媽,抱走後就再也沒抱回來……小林說,孩子剛出生,其父母就因為感情破裂離婚了,當時大女兒歸女方,兒子歸男方,可是小林哥哥謝某一個人在江蘇常熟打工,不願意帶孩子,於是孩子就一直由他和母親在養著。

4月10日,小林哥哥謝某突然回家來,「孩子媽媽想見一見孩子」聽說前嫂子要見一下孩子,小林也就放心將孩子給了謝某,誰知道這一去就再也沒見過孩子了,十來天過去了,小林不放心地打了個電話給前嫂子,結果孩子媽媽說從來沒見過孩子。

22日那天,小林氣憤地找哥哥謝某詢問,沒想到哥哥不僅不接電話、不回消息,還將其聯繫方式全部拉黑,這下小林覺得不對勁了,聯想到前幾天姐夫打電話告訴他,哥哥謝某回了趟老家,還帶了不少現金回去,感覺賺了不少錢。小林懷疑自己兩周歲半的侄子佳佳很有可能被其親生父親賣了,心生疑惑的小林擔心自己侄子佳佳的安危,無奈之下再次選擇報警。

因一時貪念  親生父親竟策劃「賣兒子」

接到小林的報案,埭溪派出所十分重視,立刻聯繫吳興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及施雁華工作室,對案件全面展開偵查,在經過縝密的調查後,很快鎖定嫌疑人謝某的具體位置。民警驅車趕往嫌疑人謝某所在位置,一路果斷追擊,從浙江到貴州,輾轉湖南、江西、湖北,最後來到江蘇,全程共1200多公里的抓捕,4月24日晚,民警在江蘇常熟成功抓獲嫌疑人謝某。謝某很快便交代了其將親生兒子佳佳以15萬8千元賣給黃某的犯罪事實。

因為手頭上沒錢,近來又和現任的妻子感情不和、經常吵架,謝某便萌生了將孩子賣掉換錢緩解下生活壓力的念頭。據辦案民警瞭解,這也不是第一次將孩子送走的經歷了,早在十年前,謝某和前妻曾有過兩個女兒,但是因為當時夫妻倆的條件過於困窘,完全沒有能力撫養兩個女兒,在和妻子及其家人商量下,謝某將兩個女兒委託給了其他人撫養。

既然女兒可以送給別人撫養,那麼兒子為什麼不可以呢?於是在私心作祟下,謝某便策劃起了「賣兒子」的計畫。

一番討價還價  15萬8千出售親生兒子

家住常熟的黃某,女兒女婿結婚六年卻一直沒有孩子,檢查之下才得知女兒由於身體原因懷不了孩子,看著特別喜歡孩子的女兒這麼難過,黃某便四處打聽有沒有人家能領養個孩子,來圓了女兒做媽媽的心願。

經人介紹下,黃某得知了謝某想要「賣孩子」,於是雙方一拍即可,商討著交易孩子的相關細節。在一番討價還價後,最終黃某以15萬8千元的價格買下謝某的孩子佳佳,並當場簽署了買賣協定,「送養方和孩子不再來往……」白紙黑字將孩子當成了籌碼進行了買賣,分兩次將款項以現金的形式交易給了謝某。

謝某的朋友聽說了這件事,特地發來資訊勸告「把錢還給別人,把娃娃帶回來」,結果卻是被謝某一次又一次拉入黑名單。

孩子賣掉以後,謝某收了黃某支付的大筆現金後,不僅沒有任何愧疚心理,還帶著現任妻子到處揮霍,一路從貴州遊玩回到江蘇,旅途中的自拍照喜笑顏開,還將大筆現金的照片、視訊炫耀地分享給親朋好友。

謝某到處遊玩

嚴密部署  警方聯合協作解救被拐賣兒童

4月25日下午,歷時8天,吳興警方在常熟市刑偵大隊民警的大力配合下成功解救被拐賣的孩子佳佳。在黃某家中,才兩周歲半的孩子佳佳還什麼都不知道,依偎在黃某懷中乖巧地吃著點心,不哭不鬧十分可愛。

4月25日晚,吳興公安刑偵大隊民警一同將孩子連夜從江蘇常熟帶回湖州吳興,送還到孩子奶奶的手中,這才有了開頭那一幕,孩子奶奶哭著撲向孩子,嘴裡直念叨「好孩子,回來就好!」

目前,犯罪嫌疑人謝某因涉嫌拐賣兒童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黃某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生而不養何以為家,父母對自己的孩子不僅有撫養的義務,還要對孩子負責,像黃某這樣隨意買賣自己孩子的行為,不僅不道德還是違法的,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警方提醒

賣掉親生子女也是犯罪。出賣親生孩子,明知他人販賣兒童介紹、提供資金、幫忙照料均是犯罪,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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